摘要
近年来文明行为地方立法兴起,文明行为立法呈现出分散立法向综合立法、管理型立法向促进型立法、形式理性立法向实质理性立法的发展趋势。但通过法律文本分析可知,在现有模式下的文明行为地方立法在体系化构造、规范约束力、法律执行力方面还存在亟待改进之处。其原因在于地方立法工具主义行政驱动、促进型法律规范性的法理学研究滞后,以及文明行为立法本身的实质理性偏好与对形式理性的忽视。因此,须践行科学立法精神,将形式理性置于立法的基础地位和优先地位,在现有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9-75,共17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