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作为我国涉外领域重要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时,并没有按照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分别规定不同的连结点,而是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此种规定表面上看似与合同、侵权的法律适用采取了相同的连结点,有利于请求权竞合时准据法选择的统一性,但仍然会发生合同、侵权等原因关系准据法与不当得利准据法冲突的问题。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不当得利领域不能很好地解决不当得利准据法与原因关系准据法冲突的问题,还导致了法院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混淆适用于不当得利和原因关系的现象。应当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适当的限缩;在能力建设层面,加快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以不断推动我国涉外法治的完善。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大问题研究”(21JZD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