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罪制度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限缩了刑事处罚型犯罪行为的范围。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非刑罚处罚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以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出罪提供了制度依据。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提出了程序法出罪的依据和原则性要求,体现了程序法独立实现其价值的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范并保障了刑事诉讼阶段性出罪制度的适用,从而达致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60-171,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甘肃省十四五时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21YB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