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直播模式的特殊性,实践中存在平台对直播内容监管力不足,直播的即时性使“通知—必要措施”事实上无效,权利人举证能力有限使平台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完善平台与用户协议规则、构建即时巡查和举报处理制度以及优化举证责任公平分配之标准等维度,对网络直播平台版权责任的认定规则进行重构与续造。
出处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1-65,共5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地方实践经验研究”(20AZD0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