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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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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某电力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了公司投标制作标书使用,联系伪造人提供印模并定制购买了A、B、C、D四个公司的印章。其中A、B印章系A、B公司的法定名称章,C印章系C公司的合同专用章,D印章系D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张某某联系他人定制并购买C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前,与C公司联系并征得了C公司的同意。A、C、D印章系实体印章,B印章属于电子印章。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因为对部门章、电子印章是否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对象、购买行为是否是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行为、经被伪造方同意是否系出罪理由、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争议,故对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形成了三种意见。
作者 马建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期64-6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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