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采约定为标准,并可由法院适度调整。但如何进行调整,不同法院采用不同种类、不同顺位的参考因素,导致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产生不确定性。司法不确定性的直接原因是调整规则的缺失,不仅反映了违约金属性界定争议的立法困境,更突出数字经济时代面对竞业限制的立法目的变化,法官如何对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的价值困境。通过法教义学与利益衡量方法分析,违约金应界定惩罚性优先、补偿性次之的双重属性。围绕该属性梳理司法实践中的参考因素并调整损失证明模式,能有效完善违约金调整规则。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9-45,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