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民有“娱乐性游钓”的权利,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没有规定娱乐性游钓的规则和违反规则的法律责任,加之野生鱼纲动物资源(不含保护动物)的所有权也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诸多问题出现。一、立法的必要性(一)野生鱼纲动物的归属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我国的鱼纲动物资源丰富,但野生鱼纲动物资源(不含保护动物)的归属没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对野生鱼纲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非珍贵、非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有权没有规定,即非珍贵、非濒危的野生鱼纲动物的所有权没有规定。
出处
《垂钓》
2023年第1期20-21,共2页
Fis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