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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毒鱼、炸鱼、电鱼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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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使用法律禁止的捕鱼工具、方法捕鱼均属于非法捕鱼(禁渔期和禁渔区捕鱼也属于非法捕鱼,前文已有详细介绍,故不作为本文重点讨论范围),较为典型的有毒鱼、炸鱼、电鱼,此类非法捕鱼方式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损毁生态平衡,污染环境且对公共安全有巨大危害。本文重点论述采用炸、毒、电方式捕鱼的法律责任。一、使用毒鱼、炸鱼、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作者 曹夏博
机构地区 安徽
出处 《垂钓》 2023年第1期22-25,共4页 F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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