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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建人防工程上私人权益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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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战结合”是我国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基本方针之一,依此建设的人防工程具有“战时防空,平时民用”的双重功能。我国199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人民防空法》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人防工程(此类工程是结合地面建筑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以区别于单独修建的防空工程)。自此以后我国进入城镇化进程高速发展时期,20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结建人防工程,①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物质财富;另外,对它的需求同样巨大。近年来,随着居民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人地矛盾加剧,居民对停车位的需求一路攀升,此种情况下,结建人防工程多被用作地下停车场。
作者 范春莹
出处 《判解研究》 2022年第1期119-142,共24页
基金 2021年山东省社科规划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研究专项“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形式与归属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1CFZJ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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