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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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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清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作者
机构地区 广东省水利厅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33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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