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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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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我厅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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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3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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