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没有规定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的一般规则,只是在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中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典型合同还是非典型合同,只要是持续履行的合同,都有可能发生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的可能,只要具备合同期限更新的转化要件,就能由定期合同转化为不定期合同。因此,定期合同期限默示更新规则具有通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之外的其他定期合同,具备期限默示更新要件的,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的期限默示更新规则,原合同继续有效,转化为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作者
杨立新
曾祥生
Yang Lixin;Zeng Xiangsheng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14,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