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作为特异化的损害赔偿制度,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虽然披上民事法律制度外衣,是补偿性赔偿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制度内核具有公法中威慑、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产业秩序的特殊属性,苛责的重点在于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客观上难以容忍的严重性。当前,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的原因,集中在责任构成要件事实固化不充分、制度体系定位不清和审判原则理念缺失三大瓶颈,需要在规则层面提炼构成要件认定的核心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事实要件予以类型化固定;在体系层面明确区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不同立法功能定位;在审判理念上消除证明标准方面的严苛限制,体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重的审理原则,以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功能发挥。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2-101,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