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明确包含“个人信息”条款的规范近300部,这些规范主要围绕对信息处理者施加义务、为自然人信息主体赋权两项内容展开,蕴含着自然人信息主体是理性经济人、能够对个人信息进行自我控制的信息自决理念,构建了事前信息主体自我保护、事后司法救济与行政处罚并举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我国自然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上呈现出言行不一、后知后觉、不以为然等非理性经济人形象。此种供需错位导致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有沦为个人信息保护乌托邦的危险,使得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感并未随着频繁制定与修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而增强。以前瞻性思维模式为指导,增加政府前置式监管的保护手段可解决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33-39,共7页
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21BF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