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逃逸式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形态,利用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监管时间差,企图蒙混过关、逃避监管。逃逸式腐败具有潜伏周期较长、钱权交易分离、政商身份混淆、贪腐形式更加隐蔽复杂等特征,伪装性、长期性、潜伏性更强,给腐败惩治与预防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逃逸式腐败的存在表明,尽管高压反腐的力度不减,全面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一些腐败分子仍然一意孤行。实践中,新型腐败形式还可能不断衍生,腐败查处的手段方式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化。
出处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0-73,共4页
People's Tribune
基金
吉林大学廉政研究院专项课题“基层治理视域下基层监督治理效能提升研究”(项目编号:2022LZY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