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新业态中涉及内容产业的创新模式,经常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甚至已经出现一批承担刑事责任的新业态案件。除了侵权行为在性质、数量上需要符合刑法构成要件外,“以营利为目的”是从主观上区分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的重要分水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旦在主观上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其遭受刑事处罚的风险将大幅提升。所谓“营利”,即以经营行为获取利益,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尽管伴随网络新业态发展,著作权领域营利模式不断创新,但在司法机关的实质认定之下,出现了多种落入刑事风险领域的情形,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出处
《中国对外贸易》
2023年第3期35-37,共3页
China's Foreign Trade
基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重大专项“科教融合背景下计算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大数据分析计算平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X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