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施安乐死的罪与罚,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生命法益的自我决定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的争论长久不休。我国司法实践中,支持法律家长主义有罪论,对实施安乐死采用必罚主义。但实施安乐死从教义学上入罪存在构成要件的否定、共犯责任的排除、被害人同意体系缺失生命法益这三大障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平衡法律家长主义与自我决定主义,软家长主义的发展给争议的解决带来了契机,能够在保障生命法益的同时赋予生命法益有限的支配权。刑法对此的回应便是明确嘱托杀人或帮助自杀的独立罪状与罪名,并辅以实施安乐死的正当出罪事由,实现对实施安乐死有限入罪,扭转实施安乐死案件有罪类推的局面。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0-17,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XDCX2022Y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