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视同工伤的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实践中因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引发了一些争议。以张某诉人社局案为例,通过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指出该条文中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应理解为“在考虑具体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包括与立法目的不符且不属公众普遍认知范围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
出处
《西部学刊》
2023年第5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