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由人类主导的作品创作方式。关于人工智能是否构成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应采用何种保护方式的问题,学界众说纷纭。从现实需求、发展前景、理论的自洽程度和著作权适用的合理性等角度考量,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地位,采用著作权保护路径较为妥切。首先,从原旨主义出发,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同作品,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其次,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读者中心主义”,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构成作品的两个核心要素——“独创性”与“智力成果”;再次,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看,应在著作权法的高度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类推法人制度的构建,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以开放的姿态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作者
张富利
刘子楠
ZHANG Fuli;LIU Zinan
出处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0-49,共10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