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评级机构承担债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是正当的,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限度应由评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来决定。同时,其责任配置应兼顾两方,单方面让投资者或者评级机构承担过重的责任都会带来问题。近年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均出现了限制中介机构(包括评级机构)责任的法治转向。结合我国实际并考虑到实践的丰富性,建议适当顾及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并根据案件情况通过多元责任形态分析对证券评级机构实现精准追责。
出处
《债券》
2023年第3期44-48,共5页
CHINA BOND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2022年度院一般课题《从证券概念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证券法方案》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