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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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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恤幼矜弱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已出现对老幼犯罪的优待,《礼记·曲礼》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可知七岁之人,即使犯罪也不加以刑罚,体现了不同年龄段在刑罚适用方面的差异。这一基本原则为后世所承继。秦代确立了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做法,也是判断未成年人犯法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
作者 赵晓耕
出处 《新华月报》 2023年第6期51-54,共4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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