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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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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不再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须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文对新政下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做出分析。
作者 黄国俊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3年第2期41-44,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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