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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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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孔某在某干鲜果特产店购买葡萄干10份,打折后实付546.6元。孔某购买后认为其购买的葡萄干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配料表,没有产品标准、储存方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不合格食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退货、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46.6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5466元。被告则认为原告购买的葡萄干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是《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出处 《人民法治》 2023年第5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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