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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自证责任

A Brief Discussion on Liability for Notarial Self-Pro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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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公证活动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证以优势证据效力的“证据之王”地位。《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作者 江晓航
出处 《中国公证》 2023年第3期59-62,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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