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优越”适用于监察机关对共犯案件和互涉案件的管辖。针对共犯案件中的法定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享有监督调查权,而对其中的非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享有推定的监督调查权;在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原则上没有管辖权。新型管辖模式有力加强了反腐力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也造成了《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困境。在监察管辖中,通过“原则+例外”模式引入管辖异议,缺乏制度正当。虽然基于“监察优越”原则建构前置沟通机制具备合法性,但仍需从协商案件类型的确定等方面进一步优化。
作者
刘栋阳
张翔
LIU Dongyang;ZHANG Xiang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1-39,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学术新秀”科研创新训练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公共数据利用法律关系研究”(XSXX2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