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字平台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平台经济领域也呈现出无序扩张、强者愈强、赢家通吃的博弈态势,数字平台实施平台封禁以巩固市场地位、扩张市场势力、抢占垂直领域和细分市场。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制逻辑不仅存在诸多法律适用困境,且应对隐蔽性、选择性极强的平台封禁行为略显滞后,初创企业往往在冗长的反垄断诉讼中消亡。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中的“守门人”规则提供了促进平台互联互通的、可供借鉴的事前规制路径。引入“守门人”规则,应当根据我国具体国情设置合理的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建构完善的事前监管制度体系,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利益,有效推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02-106,118,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反垄断法分析模式的选择和适用研究”(18BFX144)
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深圳)开放课题资助(CML-KF-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