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古籍善本毁于兵燹、大量流散海外的状况,清政府颁布“图书馆章程”“古物保存法”等政策法规加以防范。北洋政府为禁止古籍古物出口,多次下达大总统令以保存古籍。1920年总统府顾问叶恭绰递交“振兴文化”八项建议,提出应注重保存各地古籍书版、整理内阁大库书籍典册、调查海外所藏善本状况,内务部、教育部为此下达多项行政命令。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首次将古籍保护列入国家根本大法,内务部、教育部为制定古籍保护法草案展开全面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中华图书馆协会的促进下,教育部根据新颁《古物保存法》,制定详细的禁止古籍出口法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颁布多条法规,为战时古籍文物保护奠定了政策基础。上述种种政府法律行为,虽然尚不完善,执行效果亦因政治动荡和资金匮乏等受到限制,但整体而言,清末民国时期,在仁人志士的积极倡导与推动下,中国政府对古籍保护事务的关注日益增加,所定法规政策也为国家保存了大量珍本秘籍,为传承民族文化做出积极贡献,对当下的古籍保护立法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出处
《文献》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64-187,共24页
The Docum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