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樊丽明、郭健在《国际税收》2022年第11期撰文指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兼顾当前与未来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采取阶段性选择策略。从短期策略来看,可以考虑确立部分间接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如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除增值税外,我国消费税收入规模日益壮大,对消费的调控功能日益增强,同样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重要选择。此外,还可以考虑将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为目的的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通过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税率等措施,缓解地方政府短期内面临的财政难题,确保政府职能正常发挥,减少外部冲击与不确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