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曹某在家待岗。疫情好转后,某公司向曹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曹某未返岗。后公司因疫情影响撤销了曹某原所在岗位,并向曹某发送了《员工调岗通知书》,但曹某拒绝去新岗位就职。公司又向其先后发送了《免职及工作安排通知书》《旷工纠正通知》,但曹某仍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某公司向曹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十分困难,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且曹某不同意调岗,故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曹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仲裁未予以支持,后曹某诉至法院。
出处
《人民之友》
2023年第1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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