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域外主要适用于规模化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不同,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需要有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因此,在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之外,还需要实现对不同规模民营企业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有必要从合规不起诉、合规标准、合规成本等不同方面,考虑刑事合规激励措施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的适应程度,在实现刑事合规制度价值目标的同时,避免使刑事合规制度不当成为规模化企业的特权。
作者
曾粤兴
高正旭
ZENG Yuexing;GAO Zhengxu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9-58,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