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12月23日入职到被申请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从事助理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了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休产假,该期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未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申请人产假结束后未再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21年4月7日,王某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的产假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津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