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明活动是刑事案件事实发现与认定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各地均开展了人工智能对司法工作的应用。但证明活动是一个主客观衔接和判断过程,离不开经验理性与非逻辑性思维的参与,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更是对内心确信提出了要求,在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背景之下,证明活动客观化、证明标准适用空间缩小等情况已有侵害诉讼公正之虞。当前急需明确“证明式”事实认定的核心地位,完善人工智能对证据规格与证据链的审查机制,使其真正发挥辅助作用,同时对人力参与法律适用提出严格要求,消除人工智能应用证明活动中所出现的负面影响。
出处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62-65,74,共5页
Chongqing City Management College
基金
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量刑证明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9YJA820033
2021年度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正当防卫证明机理研究一一以青岛市各级法院的203份裁判文书为样本”(QDSKL21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