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构绩效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背景下,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两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增设了政府采购合同定价方式法律制度,但两版修法方案中对于合同定价方式立法体例发生较大变化。通过比较分析,基础性合同定价方式仅有固定价格与成本补偿两类。通过激励理论分析,固定总价属于激励程度最强的定价方式,在采购中若能预先确定预算成本,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固定总价方式;在无法确定数量,但能确定相对成本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固定单价方式;而成本补偿属于激励程度较低的方式,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绩效激励本质上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激励措施,应在选择基础定价方式且当采购条件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能够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使用绩效激励条款。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2年第10期45-53,共9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