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作者认为,投标人因“*”号条款出现负偏离被判定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既不合规,也不合理,并且说明了理由。一、案例回放某高校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某分析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并通过资格审查。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因其中2家投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分别有两项和三项“*”号条款出现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对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产生分歧。采购人代表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号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关键指标项,且评分标准里面明示:“*”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每项负偏离扣2分;非“*”号条款为一般技术参数,每项负偏离扣1分”。所以,“*”号条款出现负偏离不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商务和技术要求”,应在详细评审得分中体现。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2年第10期71-72,共2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