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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粪水致塘鱼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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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赵宝军与李晓娟系同村村民,两家院落前有一条自西向东偏北的土路,流水自西向东流入东侧塘内,赵宝军在塘内投放过鱼苗。李晓娟养鸡将鸡粪堆放在自家门前道南地头处,难免杂乱又气味难闻。2021年夏秋时节雨水较大,雨后雨水将粪便冲刷流至赵宝军养鱼塘内,塘内的鱼受污染病死,且赵宝军房前道路被粪水浸泡泥泞不堪。赵宝军与李晓娟提出交涉,要求排除妨碍,李晓娟认为鱼塘为村集体所有,赵宝军没有资格向其提出要求。协商未果,赵宝军将李晓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晓娟排除妨碍并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2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赵宝军向法院提交了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承包荒坑(沟)合同书以证明所诉鱼塘是其具有使用权。
作者 杨学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农业》 2023年第4期94-94,共1页 Yunnan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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