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问题与环境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直接关系。“官告官”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聚焦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这一微观行政行为认定,检察机关以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公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规则不一致,对于法定职责的认识存在分歧。未来应树立权责一致理念,严格区分“监管职责”与“管理职责”;应明确将“是否具有履行职责可能”的认定纳入审查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履职期限;应采用行为主义的裁判标准,明确回复检察机关建议仅仅属于程序性规则之要求,从而发挥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公益的重要作用。
出处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6-92,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