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知识产权质押规则以动产质押担保为立法评价原型,采取民法规范的“糅合式”立法设计,所以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以有体物财产权的思维框架去规范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特征的知识产权,是无法达到限制出质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知识产权的目的的,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社会价值的实现;二是因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的商业需求和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的特性,民事担保制度并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事活动,尤其是金融创新的开展。结合知识产权的品性,以拓宽知识产权出质流转的客体范围和对知识产权出质期间的再流转,这两个维度重塑知识产权流转价值;以功能主义调和立法规则与流转价值间的冲突,摆脱受物权法定主义羁绊的“不得做”之事,这不仅切合了权利质权的基本法理,也有助于实现交易安全的价值理性和经济效率、科技创新的工具理性的协同。
基金
2022年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研究”(JJKH20220660SK)
2021年长春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数字金融中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的法律问题研究”(2021-000060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