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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非公企业的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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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9年6月开始,我国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新从业者自参加工作第二月起便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使全体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充分保障。《条例》第37条更是明确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不予开户者,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若逾期还未办理则根据事实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然而尽管有严法强规,却总有非公有企业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规范、少缴漏缴甚至不缴的问题,使诸多职工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作者 唐莹
出处 《住房公积金研究(辑刊)》 2022年第2期226-2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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