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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转让房地产子公司控制权合并层面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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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集团公司转让子公司(以下简称混改公司)控制权时(混改完成后,集团公司仍持有混改公司部分股权,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合并报表层面应将剩余股权调整至公允价值,该处理是以混改公司持续经营为前提。但如果混改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此时应结合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混改公司项目清盘时间及清盘后混改公司是否持续经营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并层面会计处理问题。
作者 孔凡爱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3-7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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