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网络直播竞猜行为的刑法定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网络直播竞猜具有输赢依靠运气、参与需支付对价、结果具有奖励性等特征,存在潜在的赌博风险。竞猜所用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能够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第三方虚拟货币兑换商等渠道实现双向兑换,且主播可据此获取利益时,网络直播竞猜即异化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赌博。在此前提下,对于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间内,面向观看直播的海量用户,借助平台程序发起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网络直播竞猜的主播,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作者 姜涛 李一昕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5期19-23,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4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