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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机构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主持人:我单位与一名职工签订了有效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10日,该职工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于2018年3月15日订立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中约定“双方之间没有其他争议”。
作者 明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3年第2期74-77,共4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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