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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启用机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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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方监管人是实现威慑与特殊预防的重要方式。合规考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管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延续,监管费用属于执法成本,由公共财政承担一部分具有合理性。监管费用的分担模式必须兼顾对涉案企业与第三方监管人的双重激励要求,并对我国合规改革实践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的突出特点予以关照。基于此,可以采用“渐进式”监管费用承担模式,对现阶段试点范围内因涉轻罪(自然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的企业启用监管人进行合规考察的,监管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对因重罪(自然人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企业启用监管人进行合规考察的,监管费用由涉案企业自行承担。囿于执法资源的限制,第三方监管人的启用应有限度,遵循必要性原则。未来,以企业自主合规整改能力为核心构建第三方监管人启用的二元路径,综合考察涉案企业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制度、犯罪行为波及范围、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合规整改主动性,对不具备自主合规整改能力的企业启用第三方监管人,应为可行之路。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2-73,共12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20&ZD19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19CFX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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