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深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亟需在统筹法学和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解释和政策设计。法学解释强调所有权优先,经济学解释强调经营权可交易性和相对稳定性,两个学科对农地权利的解释存在差异,也存在平衡点。本文提出农地的“三权”的权利性质可解构为“所有权—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其权利体系安排为:所有权是一种上位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财产权,用以保护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土地、享有农地流转和转用增值收益的权利;承包权是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是农民关于农地共益权和自益权实现的载体;经营权是次级用益物权,应完善其权能并防止过度资本化。
作者
胡历芳
曾寅初
Hu Lifang;Zeng Yinchu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6-96,共11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权能安排对农户闲置宅基地及农房处置行为的影响研究”(21YJC79004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地资源、资产、资本”(21FJYB048)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中国经济增长历史与理论创新团队”(20CXTD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