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双方作为未成年子女之首要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即使婚姻的解体导致原本共同、平等实施家庭教育的结构发生变化。我国现行父母离异后家庭教育落实制度存在着共同实施模式下间接抚养人的家庭教育权利有名无实、单独实施模式适用范围过窄、法律责任体系未能对父母一方阻碍对方实施家庭教育的行为给予足够的救济等困境,给家庭教育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完善落实制度,应细化间接扶养人在子女事务参与决策权、知情权和探望权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配置,放松单独实施模式与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的绑定,并构建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1-131,共11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