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概念界定而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体现出对象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利用目的、未成年人信息自决权的多元立法价值也需得到进一步澄清。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构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则,但实践表明,当下非授权的恶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较为普遍,作为安全保障重要途径的监护人“告知—同意”模式面临失范风险,且针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机制尚未发挥长期的影响力,权利救济路径也因法益保护的错位而产生阻碍。未来应当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细化落实,并以年龄为界分点构建未成年人信息的分层授权机制。此外,应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设置强度不同的监管规则,畅通被侵犯主体的权利救济路径,以实现多层次、精细化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2-140,共9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