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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裁衔接视角下的主管竞择规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为中心 被引量:2

Regulation of Arbitral Forum Shopp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nection Between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Centered on Article 28 of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vision)(Exposure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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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管竞择是仲裁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在协议执行阶段背离仲裁合意,以另行起诉等方式妨碍仲裁的行为.本土化的主管竞择行为主要包括“妨碍型”“否定型”与“隐匿型”三种类型.自裁管辖权的缺失及《仲裁法》第20条失衡的管辖决定权配置是主管竞择的制度肇因.主管竞择规制本质上是管辖决定权分配问题,亦即自裁管辖权赋予问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虽正式确立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但仍有可资检讨的余地.在《征求意见稿》业已出台的背景下,主管竞择的规制问题转化为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问题.比较法上,自裁管辖权在主体、时间、内容方面的分段分层授权机制,有助于规制效力的最大化及规制限度的合理化,可为我国主管竞择的规制及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提供参考.本文揭示出分段分层授权机制背后蕴含的“仲裁效力/效率价值”与“司法公正/程序效率价值”的二元价值权衡体系,并以此为分析框架对《征求意见稿》第28条进行解释论重构.
作者 张世超 Zhang Shichao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118-132,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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