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某公司2022年4月8日发放了2021年度的年终奖,2022年5月10日,该公司与一名职工到期终止了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该职工认为,应当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的工资中。请问该主张是否恰当?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3年第3期75-7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