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贿买不应当包含非财产性利益,但允诺帮忙脱罪的利诱已经侵害司法活动公正客观性,行为手段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同质性,应当以妨害作证罪中“等方法”对该行为进行评价。阻止知晓案情的人作证,即使该知情人未进入刑事诉讼活动,但不影响其所具有的证人身份,可以认定其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妨害作证罪另一犯罪对象他人,由于法条对其没有作明确限制,对其可以作广义理解,包括其他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因此同案犯能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8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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