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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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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尝试梳理了合作社的质与本质存在区别,认为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是指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性,而合作社的本质的规定性是指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文章通过分析合作社并未因其社会功能由国家、政府承担而消失,以及在其基本原则流变中,纯粹提供公平而造成合作社效率损失的原则产生了异化或被直接剔除的现象,认为效率是合作社的根本矛盾。由此得出合作社的本质的规定性与投资者企业相同:节约交易成本。运用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分析历史流变下合作社坚守的两大基本原则作为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是否具备合理性,得出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是:大部分盈余按惠顾额分配;成员基于惠顾额安排的剩余控制权;入股合作社获取成员资格权。
作者 张祖磊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农学院
出处 《市场论坛》 2022年第11期51-56,共6页 Marke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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