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事故中出现的过失竞合问题,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必须在厘清自动驾驶分级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责任的归属。自动驾驶系统本身无法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当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成为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时只能追究其背后生产商的责任。但从我国当前的单位犯罪立法模式来看,虽然能够在理论上认定生产商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但却没有可以适用的相应罪名,只能追究其产品责任。生产商内部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这需要结合具体责任人的地位进行实质判断。在涉及人数过多的情形,为避免过失犯处罚的无限扩张,应积极运用信赖原则、因果关系、实行行为等理论限制处罚范围。
出处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6-155,共10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预防刑法扩张必要性及限度”(SJKY19-0152)。